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第六十四条有效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补选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