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第六十三条有效补选机构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经选民酝酿协商后,由补选机构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