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第六十二条有效补选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代表候选人的具体人数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