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第六十一条有效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应当重新核对选区现有选民名单。在投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由补选机构公布选民名单、投票选举日期和地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