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第六十条有效补选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补选机构,主持补选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