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加封条,然后开始投票。投票结束,当众封箱。开箱计票时,应当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流动票箱应当与本选区其他票箱一起,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计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