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五十一条有效选民应当到投票站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本选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和选民证领取选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