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五十条有效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投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