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投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