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八条有效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属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央、市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需要参加,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