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七条有效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划为单一选区;人数过多的,可以划为几个选区;人数不足以划一个选区的,可以与邻近的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与附近居民、村民划为混合选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