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七条有效选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协助做好选举工作,并确定专人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