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五条有效选区设立选区工作组,在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务。选区工作组的组长、副组长,由选举委员会任命;经选举委员会授权,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分会任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