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四条有效区选举委员会按照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民族乡、镇的管辖范围,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划分为几个选区的较大单位,以及可以单独组织选举的行业或者系统,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责由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