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置标语宣传品或者设置标语宣传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拒不改正,符合代履行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