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设置的车身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车二千元处以罚款。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