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督促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所有人及时整改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