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