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