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身喷涂、粘贴本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要求,并遵守国家和本市交通安全、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识别。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