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二)不得妨碍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等交通场站的安全运行;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

(五)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六)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

(七)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

(八)不得影响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安全;

(九)不得违反规划利用户外台阶、楼梯扶手、栏杆、建筑物窗户;

(十)不得违反规划确定的亮度控制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