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设置新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施所有人应当经区城市管理部门提请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开展设置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