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协调、指导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