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资金对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