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中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章程和行业规范,做好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