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工艺美术大师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姓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个人标识或者称号。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称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