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艺美术研发、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美术技艺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有关人员以及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