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评审结果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进行处理,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