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认定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评审结果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进行处理,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