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相关科普工作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和组织,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