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扶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普组织,支持其承接相关科普工作;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组建专业性科普联盟,推动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和交流合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