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日常工作由科学技术协会承担。全体成员会议具体负责研究、协调科普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一)审议科普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二)审议科普工作年度报告;(三)审议科普发展政策措施、科普场馆建设、经费安排等重大事项;(四)统筹协调科普工作重大事项;(五)研究处理其他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