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地产证明、土地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