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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八条

有效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地役权消灭的证明材料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

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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