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转移登记第五十三条有效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证明和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