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转移登记第五十二条有效申请土地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供记载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