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转移登记第五十四条有效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和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