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转移登记第五十一条有效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和需役地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