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