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