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土地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原土地房屋登记并通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是,土地房屋权利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