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共有权人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共有情况。共有权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分别核发内容一致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