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