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办理下列土地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土地房屋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