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簿是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