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土地房屋登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