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遵守渔港管理规定有关停泊期限要求的,渔港经营者可以通知当事人限期驶离;逾期不驶离的,可以报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发出限期离港通知;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可以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超期停泊的渔船属小型渔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中型渔船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属大型渔船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