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进出渔港未按规定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船长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