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