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渔港设施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