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港的交通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船舶在渔港内停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悬挂号型或者显示号灯,留有值班船员,确保船舶具有应急调动的能力。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