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船舶在渔港水域拖带船只或者设施,必须具有安全控制能力,并以拖带一艘(件)为限;拖带二艘(件)以上的,必须经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